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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仿冒路由器技术,为何构成专利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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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5-27 19:24作者:庞立旺来源:北斗七星一日一法

B公司仿冒路由器技术,为何构成专利法侵权?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通信技术公司,拥有一项名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这项技术主要用于用户在未认证的情况下,能够被自动引导至运营商指定的门户页面,完成认证后再正常上网。该技术广泛应用于酒店、校园、商场等公共网络环境。

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某品牌的多款商用路由器,在使用过程中实现了与其专利完全相同的功能。此外,还有C、D两家销售商在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这些路由器。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专利技术,构成侵权,遂将B公司及两家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B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路由器;

二、C、D两家销售商停止销售;

三、B公司赔偿A公司500万元。

二审判决:

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路由器技术为何受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包括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项技术方案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本案中的“访问门户网站的方法”属于“方法发明专利”,其保护对象是一系列步骤组合所形成的技术过程,而非具体的硬件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即便B公司没有直接“使用”该方法,只要其生产的路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能够“自动实现”这一方法,仍可能构成侵权。

二、B公司的行为为何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针对网络通信领域方法的专利侵权判定,应当充分考虑该领域的特点。如果被诉侵权人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其产品中,致使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

本案中,B公司正是如此。其制造、销售的路由器,在被终端用户正常使用时,完整再现了A公司的专利方法。B公司的行为对专利方法的实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且从中获得了不当商业利益。

这一认定,抓住了网络通信领域专利侵权的本质,避免侵权人以“未直接使用”为借口逃避责任。其背后逻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所强调的“实质性作用”标准高度一致。该条虽然主要规定的是“帮助侵权”,但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因其主导性和决定性,应被直接认定为实施了专利方法,构成直接侵权。

三、为何判赔500万元?

A公司主张B公司赔偿500万元,主要依据是B公司在多家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数据显示,涉案路由器销量巨大,仅累计评价就有上万条,售价在179元至399元不等。

法院认为,A公司已就B公司的侵权规模完成了初步举证。而B公司虽对数据提出异议,却未按法院要求提交其财务账册等关键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以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

此外,法院指出,B公司因使用A公司专利技术获取了巨大商业利益,如不赔偿,将严重损害创新者的积极性,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方法专利同样受到严格保护,即便侵权人未直接“使用”方法,只要其产品能自动实现专利方法,仍构成侵权;侵权规模由侵权人自证,如果权利人已初步举证侵权规模,侵权人若否认,应自行提供反证,否则法院可采纳权利人的主张;保护专利就是保护创新,技术创新需要大量投入,如果任由他人免费使用,将打击企业研发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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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庞立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盈科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优秀公益律师,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并获原创作者奖,2025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第六届、第七届公益委委员,《北斗七星一日一法》副主编,参与编辑《律师说法案例集(7)》《律师说法案例集(8)》《律师说法案例集(9)》《律师说法案例集(10)》《律师说法案例集(11)》。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从事法律实务超五年,践行公平正义是毕生所求。原国家公证处离职,深耕公证行业多年,熟悉公证业务。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正义如江河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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